最高法:民法典施行后,如何引用已废止的司法解释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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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院意见

浙江高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的通知

三、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司法解释,如果该司法解释已被废止的,裁判文书引用时应注明文号。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条规定”。

如果该司法解释并未被废止,而是被修正的,裁判文书引用修正前的规定,应注明该司法解释本次修正前最近一次的通过时间。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条规定”。

四、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的司法解释,裁判文书可以直接引用该司法解释名称。

但为避免引起新旧司法解释混淆,适用的新司法解释系吸收原司法解释而重新制定公布的,可以注明文号。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条规定”;适用修正后的新司法解释,可以注明该司法解释本次修正的通过时间。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条规定”。

五、依照《时间效力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如需适用民法典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的新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中应当同时引用《时间效力规定》。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指引

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适用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引用该司法解释不需要注明文号。

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决定废止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废止的司法解释。同时,应当在该司法解释后用括号注明其文号。

八、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法律及司法解释。引用格式参照本工作指引第四、五、六、七条规定。

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法律及司法解释。引用格式参照本工作指引第四、五、六、七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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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事法律参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