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天:《左传》所见助丧制度小考

admin | 怀旧特辑

五年,春,王正月,王使荣叔归含,且赗。三月辛亥,葬我小君成风。王使召伯来会葬。[10]

鲁侯夫人去世,周王室遣人归含与赗,与国君助丧礼节相同。关于这条记载还有两点值得略作说明。其一,《春秋》曰“归含与赗”,可见二者有所区分[11]。《周礼·天官·宰夫》“与其币器财用”郑注:“凡丧,始死,吊而含、襚,葬而赗赠;其间加恩厚则有赙焉。”[12]郑玄认为“含”是吊丧时即需馈赠的助丧之物,与文公五年的记录相符[13]。其二,归赗与会葬非一时一人所行,是两种礼节。周天子或诸侯国君、夫人薨逝,各国皆需派出不同等级的官员会葬,是春秋时期的一般礼节,多见于《左传》[14]。此处为王赗成风者荣叔为周大夫[15],前来会葬者为世卿召伯,地位更高。

《春秋》及《左传》中提及赗的仅上举两例,皆为周王赐予鲁侯及其夫人的助丧之物。此外,《左传》中还有两例以车马助丧的记载,分别在定公九年和哀公二十三年,后文还将详论,二者都未称“赗”,不能归于此条之下。

《春秋》记“赙”仅一例。《春秋》隐公三年“秋,武氏子来求赙”。《传》曰:“武氏子来求赙,王未葬也。”[16]关于这条经文微言所指,不同的解经者意见不同[17]。无论经文微义如何,既然使用了“赙”字,可知奉“赙”确为春秋时代助丧形式的一种。周平王于当年三月薨逝,约六个月后,天子大夫之族请求鲁侯之“赙”。《左传》还特别强调,此时平王未葬[18]。如果按照上文所举《周礼·宰夫》郑注的理解,认为“赙”是葬时所奉。那么鲁应在会葬时携赙而往,周王室不必派专人来求。从这个角度理解,赙也可以是未葬之前所行之礼,由诸侯奉予天子。

《春秋》及《左传》中出现次数最多,情况也最复杂的就是“襚”。概而言之,《左传》中的“襚”有两种含义,一指助丧所用的衣被;二作动词用,指向死者身上覆盖衣被的礼节,即“衣尸”。为便于区分,下文称作名词用的“襚”为“襚衣”,作动词用的“襚”为“襚礼”。

《仪礼·士丧礼》中对“襚”在士之丧礼中的用法有详细解说,可作为参考:

君使人襚,彻帷。主人如初。襚者左执领,右执要,入升致命。主人拜如初。襚者入,衣尸,出。……亲者襚,不将命以即陈。庶兄弟襚,使人以将命于室。主人拜于位,委衣于尸东床上。朋友襚,亲以进,主人拜,委衣如初,退。哭,不踊。彻衣者执衣如襚以适房。[19]

按照《士丧礼》,君与死者亲属皆可以向死者赠送衣被。但只有君之使者可以行襚礼,其他亲属不能亲为衣尸,只能“委衣于尸东床上”。

《左传》中的“襚”多指襚礼。如襄公二十八年,楚康王卒,其时鲁襄公正在楚国,楚人要求襄公亲行襚礼。《左传》襄公二十九年:

楚人使公亲襚,公患之。穆叔曰:“祓殡而襚,则布币也。”乃使巫以桃、茢先祓殡。楚人弗禁,既而悔之。[20]

楚康王上年十二月卒,楚人使襄公亲襚在次年正月。杜注“诸侯有遣使赗襚之礼”, 诸侯国间本有致襚之礼,皆为使者代行。楚人意在折辱鲁襄公,让他亲为致襚使者之职。叔孙穆子(叔孙豹)使襄公先祓而后襚,使鲁国摆脱了外交困境。

诸侯间致襚,还见于《春秋》文公九年“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禭”。成风于文公五年去世,此时僖公更已去世十年,秦人始来归襚。《左传》以为:“诸侯相吊贺也,虽不当事,苟有礼焉。”[21]此处襚指襚衣。需要说明的是,既然此时距僖公、成风入葬已颇为久远,这些衣被应当不会随葬。这有异于一般认为襚是“送死之礼”或“棺中之赐”。秦人迟赠襚衣,应是特殊情况[22]。不过,《左传》褒扬此举,以之为“有礼”。若这一立场可以信从,那么,秦人在助丧礼中仅选择致襚,很可能说明这是助丧礼中较为核心的礼仪。

如果以上推论能够成立,《左传》中“襚”出现最多的情况就可以得到解释,此外一些关于“襚”的记载也更易于理解。如《左传》襄公三十年,郑国发生伯有之乱,良霄(伯有)与罕、驷、丰三氏发生冲突,最终被驷带率国人所杀:

子产襚之,枕之股而哭之,敛而殡诸伯有之臣在市侧者,既而葬诸斗城。[23]

子产在这场争斗中大致保持中立。良霄死后,子产“襚之”,即加衣于尸。子产所为,应是安葬所需的最低限度礼仪,在“敛”与“殡”之前必定有襚,似也可将“襚”理解为殡殓中最基本的礼仪[24]。

“襚”在丧礼中地位重要,还可举出两例为佐证。一为《左传》昭公二年:

晋少姜卒,公如晋,及河,晋侯使士文伯来辞,曰:“非伉俪也,请君无辱。”公还。季孙宿遂致服焉。[25]

此例亦为诸侯国间致襚。少姜为晋平公宠妾,鲁昭公媚于晋国,少姜逝世后昭公本拟亲致吊唁,被晋人婉拒。鲁人退而更礼,由“季孙宿遂致服焉”。致服即致襚,杜注“致少姜之襚服”。鲁侯亲与少姜葬礼,固然“非伉俪也”。季孙为鲁正卿,自为致服之使,也逾于常规礼节。不过,正因季孙亲自“致服”,且《左传》仅记“致服”一事,似也能说明,归致襚衣是吊丧礼中的关键环节。

另一例在定公九年,齐景公伐晋国之夷仪,敝无存先登城墙,战死于城门之下。齐景公攻克夷仪之后,《左传》载:

齐师之在夷仪也,齐侯谓夷仪人曰:“得敝无存者,以五家免。”乃得其尸。公三襚之,与之犀轩与直盖,而先归之。坐引者,以师哭之,亲推之三。[26]

敝无存并非贵族。齐景公为了表示对敝无存的敬意,使用的礼节是“三襚之”,并赠之以犀轩、直盖,亲推丧车。所谓“三襚之”,杜注曰“比殡三加襚”,孔疏引申为“自死至殡有袭与小敛、大敛,比殡三加衣也”[27],杨伯峻从之[28]。这种理解需要再作讨论。按照礼书,自死至殡确有袭、小敛、大敛三个环节。不过,齐景公与敝无存此时都仍在战场,是否能行完整的丧礼方始归葬,颇难判断。其次,如果《士丧礼》的记载近真,则小敛之后不再有赠襚之礼,也不存在国君亲襚或遣人致襚的情况。反过来说,如果齐景公“三襚之”分别是在袭、小敛、大敛三个环节的话,在其它记载中应能看到国君在不同环节遣使致襚的记载。但是,目前所存的文献中,不管是何种身份的使者,都仅致襚一次。因此,“三襚之”还是指齐景公在得到敝无存的尸身后三行襚礼,即加衣于尸上反复三次[29]。总之,这个例子中齐景公加厚敝无存丧礼的方式,也是以强调襚礼作为主要手段,这与前文对季孙、子产两例的理解一致。

以上所举诸例,或为诸侯国之间相吊致襚(襄公二十九年、文公十年、昭公二年),或为君对臣的襚礼(定公九年),或为同侪相襚(襄公三十年)[30]。致襚的双方若非身份相等,就是致襚者身份略高,这与《仪礼》的记载大致吻合。昭公九年则记载了一件相反的案例。周王室的甘大夫襄与晋国阎嘉争夺阎地,导致晋国与王室发生冲突。周景王派使者到晋国,通过追述祖先的历史说服了韩宣子,晋与周重归于好:

王有姻丧,使赵成如周吊,且致阎田与襚,反颍俘。[31]

所谓“姻丧”,杜注曰“外戚之丧”。晋人为了示好,不但归还了阎地,而且派赵成吊丧,并赠送了襚衣。这是《左传》中唯一一例诸侯襚王室成员之例。

总结以上关于“襚”的记载,可以得到两点推论。其一,“襚”是《左传》所记丧礼中的核心礼仪;二,行襚礼者,地位一般等同或高于死者,或为地位较高者的替身,仅馈赠襚衣则无此限制。

归纳《春秋》与《左传》中出现的助丧形式,称“赗”者皆为周王室赐鲁;称“赙”者仅鲁予周王室一例;称“襚”者使用最为广泛,自大夫至周王都可以使用,互相赠予的级别也限制较少。

二、含、襚、赙、赗名义考

前文所引《公羊传》、《仪礼》等文献,提出了区分助丧品的两个标准:助丧财货的形式及其归所。在此之外,郑玄又提出了另外两个标准:助丧次序,以及助丧人和死者的社会等级。《左传》定公五年孔疏引郑玄《箴膏肓》云:

礼,天子于二王后之丧,含为先,襚次之,赗次之,赙次之。于诸侯,含之,赗之,小君亦如之。于诸侯臣,襚之。诸侯相于,如天子于二王后。于卿大夫,如天子于诸侯。于士,如天子于诸侯臣。[32]

郑玄的看法与何休不同,在他的体系中,不同的助丧物应在葬礼的不同阶段馈赠:含最先,次为襚,继之为赗与赙。前文曾引《周礼·宰夫》郑注之“吊而含、襚,葬而赗赠”,《箴膏肓》与之一致,又作了更细致的阐发。除时间顺序外,郑玄还认为,不同的助丧物与助丧者和死者的身份有关。只有天子吊二王后和诸侯相吊,需要四者俱全。天子吊诸侯、诸侯吊卿大夫都仅有含与赗,无襚;天子吊诸侯臣、诸侯吊士,则仅有襚,无含与赗。郑玄所构筑的体系十分严整,但还应证之于其他记载。下文即对照上文整理的《左传》中的记载,对助丧的次序、社会等级与助丧财货的关系、助丧物的名与义等问题略作申说。

含、襚

在《春秋》及《左传》中,除文公四年“王使荣叔归含,且赗”的记载外,含的重要性似未在《左传》中得到体现[33]。而“襚”的存在,显然更为普遍和通用,且应用范围与时间也略广于郑玄的总结。

赗、赙

《春秋》、《左传》中“赙”只出现了一次,但无论是在郑注,还是《仪礼》、《荀子》、《公羊传》等早期文献中,“赙”都占据了相当重要的位置。春秋时代到底是否有金钱形式的助丧,似乎还需要更多证据。依《仪礼》的记载,葬礼中自有致币之礼[34],这也是郑玄提出“葬而赗赠”的依据。不过,《左传》所载金钱与助丧相关的内容,都较为含混。第一例在文公六年,因听闻晋襄公有疾,提前做了准备:

秋,季文子将聘于晋,使求遭丧之礼以行。[35]

所谓“遭丧之礼”是否皮币一类,难以质言。另一例在昭公十年,晋平公卒,郑罕虎如晋会葬:

九月,叔孙婼、齐国弱、宋华定、卫北宫喜、郑罕虎、许人、曹人、莒人、邾人、滕人、薛人、杞人、小邾人如晋,葬平公也。郑子皮将以币行,子产曰:“丧焉用币?用币必百两,百两必千人。千人至,将不行。不行,必尽用之。几千人而国不亡?”子皮固请以行。既葬,诸侯之大夫欲因见新君。叔孙昭子曰:“非礼也。”[36]

在这个故事中,罕虎(子皮)准备携币会葬,子产不同意,认为保管费用太高,并直言“丧焉用币”,即言会葬不必携带皮币。揆之文义,子皮求币也非为会葬,而是为了朝见新君,即杜注所云“见新君之贽”。但晋人认为服丧之中不宜行见新君之礼,才使子皮“尽用其币”。从此例可见“送死”无需携币,与《仪礼》和郑注不同。至于“吊生”是否需要准备钱币,除前引“武氏子来求赙”事之外,《左传》再无记载。

赙赗二名的混用

《左传》只记录特定的史事,或对特定的经文作出解释,并非巨细靡遗的历史记录。不过,以整部《左传》作为考察对象,不同名称的使用与分别就具有了参考价值。在《左传》中,含、襚、赗、赙从未同时出现在同一次吊生送死之礼中。这些不同的名目,是否如《公羊传》、《荀子》等文献那样,与不同的助丧物品有清晰对应,也还有讨论的余地。

在名称的混用中,赙赗二名最为显著。《春秋》与《左传》中“赗”字的使用很少,“赗”在文公五年后再未出现过。以车马助丧,除了前引定公九年敝无存事之外,还有哀公二十三年的一例:

二十三年,春,宋景曹卒。季康子使冉有吊,且送葬,曰:“敝邑有社稷之事,使肥与有职竞焉,是以不得助执绋,使求从舆人,曰:‘以肥之得备弥甥也,有不腆先人之产马,使求荐诸夫人之宰,其可以称旌繁乎。’”[37]

宋元公夫人逝世,季康子使家臣冉有吊丧,奉之以马。宋元夫人是季康子父亲的外祖母,因此康子自称“弥甥”。这不是诸侯国之间的往来,而是家族内部的吊唁之礼。战国楚地遣策中,不止一次出现了助丧物品的记录。这些助丧物品,也多为车马器,偶有少量衣物。在曾侯乙墓遣策、包山M2遣策中,都有赗赠车马的记录。陈伟首先识别出包山简中记录助丧车马的木牍,并名之曰“赗书”[38]。不过,无论是季康子之赠,还是战国楚地遣策,皆未直接使用“赗”字。与《左传》的记载相参照,“赗”字有可能局限在更高的阶层中。

在其他先秦文献中,“赙”、“赗”及其他助丧物品混用的例子不少。《仪礼》中,“赗”即不能完全等于车马。《仪礼·既夕礼》曰:“公赗:玄纁束,马两。”[39]又有“兄弟,赗奠可也”、“所知,则赗而不奠”[40]。如此看来,则《既夕礼》中的“赗”,更近于宽泛的助丧物品,与币对举,而非专指车马。从所有助丧物品的分类而言,既然《仪礼》中的助丧物品只有“赗”、“襚”、“币”三种名称,那么“赗”似乎可以泛指衣物、金钱外的其他助丧物品。

《礼记》中虽然有“赗”明确指车马的例子[41],但大略而言时,往往赙赗对举,也是以赙指币,以赗指其他助丧物品。如《礼记·少仪》:

臣为君丧,纳货贝于君,则曰:“纳甸于有司。”赗马入庙门;赙马与其币,大白兵车,不入庙门。[42]

据郑注,赗马主于死者,赙马主于生人,二者都指运输助丧财货的车马。这里,赙、赗的含义范围都超过了《公羊传》的规定。还可再举出《礼记·檀弓上》:

孔子之卫,遇旧馆人之丧,入而哭之哀。出,使子贡说骖而赙之。子贡曰:“于门人之丧,未有所说骖,说骖于旧馆,无乃已重乎?”[43]

孔子临时用骖马助丧,《礼记》称之为“赙”,可见赙未必专指金钱。据此虽不能质言赙、赗二词已可通用,但至少到战国时代,二词之间并不总是存在绝对的分别。

结合前文所引《春秋》中的两条记载,似乎可以推测,春秋时代的“赗”字,有严格的等级限制,不是所有的助丧的车马都可以称为“赗”。自从战国以下,“赙”、“赗”二字的含义也变得模糊,“赙”主要指金钱形式的助丧品,但“赗”可以泛指金钱、衣物以外的助丧之物[44]。

三、结语

到了西汉,助丧的形式与名称都变得相对单一。先秦常使用的助丧形式中,只有“赙”字作为金钱形式的助丧品,依然存在,且具有极强的生命力。“赗”一词几乎不在实际助丧行为中使用。“襚”仅见于先秦,西汉以来一般写作“裞”,其形式也发生了变化。

所谓“裞”,严格来说指他人助丧的衣物,即裞衣。不过在文献中,“裞”往往可以泛指金钱形式的赙赠。传世文献中所载两汉赙赠习俗,杨树达在《汉代婚丧礼俗考》中梳理甚详[45]。不过,杨书胪列的例证中,仍有一些细节需略作讨论。杨书认为,两汉赙赠可以金钱、力役、缣帛等形式馈赠。细绎《汉书》、《后汉书》,可知其中所记载的同侪、平辈之间的赙赠,大多直接以金钱形式往来,丧家使用赙金筹备丧礼,西汉尤其如此[46]。西汉国家法赙、官署同僚助丧,也皆以金钱的形式发放。

前文曾论证,《左传》中助丧的核心礼节是“襚”。并且,襚衣的行用范围较广,襚礼则局限在较高的阶层中。从战国至于西汉的出土文献来看,“襚”或“裞”仍局限在特定的阶层之中。这种情况,很可能继承了东周以来的认识,即襚礼重于襚衣,只能由上赠下。“裞”的等级限制,在西汉中后期有所放松。大致可以说,从东周以来,“送终”之礼,特别是赠送衣物的限制,应在不断地松弛和下移之中[47]。不过,需要说明的是,西汉中后期的助丧衣物,未见被称为“裞衣”者,裞衣与襚礼之间的关系如何,还需要确实的证据。

死生事大,《春秋》内容简要,而书卒书葬所占比例特高。理解东周以来的丧葬制度,解明经学阐释与实际行用之间的差别,对理解秦汉时代的发展至关重要。通过梳理以《左传》为代表的先秦秦汉文献中的助丧形式,可对传世先秦文献所记助丧之礼的行用有初步的了解。“赗”仅用于周天子对诸侯国的助丧[48],“赙”仅出现一次,其他助丧财货的记载也十分有限。“襚”的应用最为广泛,限制也最小。仅就《左传》的记载而言,似乎可以将襚衣看作是助丧财物应用最为普遍的形式,襚礼则是丧葬中最基本的礼节之一。

早期解经者尝试从不同的角度区分助丧形式。以《公羊传》为代表的文献,认为赗、赙、襚是形式上的不同。郑玄则为这种分别增添了等级与时间顺序。他提出在含、襚是吊丧时所赠,赙、赗是葬礼时所赠。他还认为,只有最高等级的助丧才能够四种兼具。从《左传》中的记载来看,不同助丧形式,确与死者和助丧者的等级相关,但在时间上的顺序先后并不明显。赗、赙、襚三名,在早期或有意义上的区别。战国以来,赙赗二词经常混用。“襚”在西汉以下则改称为“裞”,含义也有所扩大,既可以表示裞衣,也可以宽泛地表示金钱的馈赠。两汉以来,助丧的主要形式是金钱,至今犹然。

注释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秦汉遣策的礼仪与信仰研究”(16CZS038)的阶段性成果。

[1] 《春秋公羊传注疏》隐公元年,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 第2199页上栏。

[2] 《春秋榖梁传注疏》隐公元年:“赗者何也,乘马曰赗,衣衾曰襚,贝玉曰含,钱财曰赙。”(第2366页上栏)说与《公羊》同,《荀子·大略》也有相似的说法:“货财曰赙,舆马曰赗,衣服曰襚,玩好曰赠,玉贝曰唅。赙赗所以佐生也,赠襚所以送死也。”参(清)王先谦《荀子集解》卷一九,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492页。

[3] 《春秋公羊传注疏》,第2199页上栏。

[4] 《仪礼注疏》,第1153页上栏。

[5] 相关研究如曹玮:《东周时期的赗赙制度》,《考古与文物》2002年第6期,第39~42页;杨华:《襚·赗·遣——简牍所见楚地助丧礼制研究》,《学术月刊》2003年第9期。后收入氏著《古礼新研》,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197~225页。

[6] 《春秋左传注疏》,第1714页中栏。

[7] 《春秋左传注疏》,第1717页上栏~1718页上栏。

[8]按仲子薨逝于次年年末,《春秋》经载隐公二年,“十有二月乙卯,夫人子氏薨”,《春秋左传注疏》,第1719页上栏。

[9]按不计敬王与王子猛,崩葬皆书者:桓、襄、匡、简、景五王,书崩不书葬者:平、惠、定、灵四王,崩葬皆不书者:庄、僖、顷三王。参杨伯峻:《春秋左传注》隐公三年,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24页。

[10] 《春秋左传注疏》,第1842页下栏。

[11]按《公羊传》以为一人兼致含与赗为非礼,《左传》则无讥。可参《左传》孔疏,《春秋左传注疏》,第1842页下栏。

[12] 《周礼注疏》,第656页中栏。

[13]需要说明的是,郑玄有一套完整的关于助丧物品使用顺序与适用阶层的构拟,未必尽与《左传》中的记载相符,详后。

[14]如文公六年“十月,公子遂如晋。葬晋襄公”;成公十年“秋,公如晋。晋人止公,使送葬。于是籴茷未反。冬,葬晋景公。公送葬,诸侯莫在”;襄公十三年,“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大夫会葬的例证更多,此处不能尽举。

[15]荣氏可能世代担任天子行人之职。如《春秋》经庄公元年亦有“王使荣叔来锡桓公命”云云。

[16] 《春秋左传注疏》,第1722页中栏、1723页中栏。

[17]杨伯峻做过总结,大抵言之,《公羊》以为《经》讥刺王室求赙非礼;《谷梁》以为《经》既讥刺王室,也讥刺鲁不助丧;杜预则以为鲁不供奉王丧,致使王室有所求,《经》直书以刺鲁。参《春秋左传注》,第24页。

[18]按平王葬日未见于《春秋》,鲁是否会葬、情况如何,不见于记载。

[19] 《仪礼注疏》,第1129页下栏~1130页上栏。

[20] 《春秋左传注疏》,第2004页下栏~2005页上栏。

[21] 《春秋左传注疏》,第1847页下栏。

[22] 《仪礼·士丧礼》中记载了小敛之后致襚的礼节,秦人迟数年方致襚之事,则仅见一例。

[23] 《春秋左传注疏》,第2013页上栏。

[24]杨伯峻《注》以“襚之”为“衣其尸”,即本文所谓“襚礼”,理解正确。但杨《注》又将“衣其尸”等同于小敛,恐怕没有依据。参《春秋左传注》,第1177页。

[25] 《春秋左传注疏》,第2030页上栏。

[26] 《春秋左传注疏》,第2144页下栏~2145页上栏。

[27]皆见《春秋左传注疏》,第2144页下栏~2145页上栏。

[28]杨说见《春秋左传注》,第1575页。

[29]至于孔疏认为“无存旧是贱人,盖初以士服,次大夫服,次卿服也。下与之犀轩,犀轩是卿车,明三襚终以卿服”,则纯属从“卿车”逆推而来,恐怕并无根据。

[30]良霄死后无人敢于安葬,唯子产愿意为良霄行襚礼,此例未必能直接证明同侪间有相襚之礼。

[31] 《春秋左传注疏》,第2057页上栏。

[32] 《春秋左传注疏》,第1842页下栏。

[33] 《左传》中还有两次记载了“含”,一次在襄公十九年:“二月甲寅,(中行偃)卒,而视,不可含。宣子盥而抚之,曰:‘事吴敢不如事主!’犹视。栾怀子曰:‘其为未卒事于齐故也乎?’乃复抚之,曰:‘主苟终,所不嗣事于齐者,有如河!’乃瞑,受含。”(《春秋左传注疏》,第1968页上栏)荀偃的身份是卿,符合郑注国君赐含的要求。荀偃卒于著雍(晋地),尚未归绛,此处的“含”看不出是否国君所赐。第二次记录在哀公十一年:“将战,公孙夏命其徒歌虞殡。陈子行命其徒具含玉。”(《春秋左传注疏》,第2166页下栏)陈逆令随从准备含玉。不过,陈逆非卿,本不具备国君赐含的资格。当然,《左传》意不在记载完整的丧葬过程,君赐之含可以随葬,未必含于死者之口,仅据此两例,不能否定郑说。只能说,在《左传》的记载中,“含”的地位似乎不如郑玄所示的重要。

[34] 参《仪礼·既夕礼》。

[35] 《春秋左传注疏》,第1844页中栏。

[36] 《春秋左传注疏》,第2059页上栏、中栏。

[37] 《春秋左传注疏》,第2181页上栏、中栏。

[38]陈伟:《包山楚简初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87~192页。

[39] 《仪礼注疏》,第1152页中栏。

[40] 《仪礼注疏》,第1153页上栏。

[41]如《礼记·杂记上》:“上介赗:执圭将命,曰:‘寡君使某赗。’相者入告,反命曰:‘孤某须矣。’陈乘黄大路于中庭,北辀。执圭将命。客使自下,由路西。……宰举璧与圭,宰夫举襚,升自西阶,西面,坐取之,降自西阶。赗者出,反位于门外。”(《礼记注疏》,第1557页下栏—1558页上栏。)此处“赗者”与前文“含者”、“襚者”并举,并明言“陈乘黄大路”,显然指助丧之车。

[42] 《礼记注疏》,第1511页上栏—中栏。

[43] 《礼记注疏》,第1283页上栏。

[44]此处,有必要回到《春秋》与《左传》的文本中。《春秋》中“赗”凡两见,皆出现在春秋中期之前(隐公元年、文公四年),“赙”仅在隐公三年出现过一次。“襚”在《春秋》中也仅出现过一次(文公九年),但在《左传》中多次出现。虽然词汇的使用具有一定偶然性,但或可说明,春秋中期以后,周王室与鲁国之间的吊丧之礼已不能施行如旧。词汇意义的转换,可能与礼仪本身的变化有关。

[45] 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50~154页。

[46] 杨书中所举有以力助丧者,如《汉书》卷四〇《张陈王周传》:“邑中有大丧,(陈)平家贫,侍丧以先往后罢为助。”(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2038页)事实上,陈平作为同邑人,本有“侍丧”和赙赠两种义务,因家贫不能承担赙赠,因此侍丧尤力。这条材料亦能反过来证明同邑人有赙赠之礼。杨书中所举赙以缣帛者情况相同,《后汉书》卷二七《王丹传》载陈遵友人死,陈遵赙助甚丰,王丹“乃怀缣一匹,陈之于主人前,曰:‘如丹此缣,出自机杼。’遵闻而有惭色。”(《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第931页)此例中王丹特为与陈遵对比,赙以自织之缣,似也不能证明以缣赙赠是当时惯例。

[47] 参田天:《西汉遣策中的裞衣》,《出土文献的世界:第六届出土文献青年学者论坛论文集》,上海:中西书局,2018年。

[48] 前文所引定公九年“(齐景)公三襚之,与之犀轩与直盖”,则是齐侯有赐车,但《左传》并未名之曰“赗”。

本文出处:

陈晓露主编:《芳林新叶——历史考古青年论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9年,第5-14页。

感谢中国人民大学陈晓露老师授权发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